热门案例阅读

企业环境刑事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环境法制发表时间:2020-03-16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企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愈加规范,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企业环境刑事法律风险,通常是指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企业自身、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和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环境行政执法及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加强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惩罚力度,企业面临的环境刑事法律风险愈发突出。

据统计,2019年全国公布的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共计1740件(不排除2019年部分案例未收录至该信息库),其中,判决数量较2018年略有减少,一方面可能反映了此前几年污染环境整治的效果明显,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也可能与2019年判决尚未全部公开有关。通常情况下,企业刑事法律责任实行双罚制,不仅处罚犯罪的企业本身,同时还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诸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环部负责人等。《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定了较低的犯罪门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据来源:法蝉)

【案例】多次非法排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双双被刑拘

2017年3月3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海门街道岩头区块的浩宇电镀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废水标排口采集水样一份,经检测分析: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超标,后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8月5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于同年10月23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在2016年9月18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于2017年1月16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重金属就属于有毒物质。5月19日,企业法人代表阮某和企业负责人章某因在废水站管理上思想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次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已被依法刑拘。

当前,注重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惯常做法,就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但其中的顾问内容,多为合同审查、劳动关系设置、纠纷处理、并购重组等民商事内容,而专门聘请环境律师进行环境法律风险的防范,尚未引起企业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的在传统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增强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审查、控制和防范,是广大企业家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风险提示】

1、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

2、企业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企业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4、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间接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5、企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6、企业委托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防范建议】

1、企业应增强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摸清企业环境合规现状,对不合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建议企业外聘“法律+技术”的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进行排查。

2、企业应建立内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防范工作。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规范化管理流程的设置、定期检查巡查制度、环境风险识别及应对等。企业要不断的组织学习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查阅资料或向专业人士咨询。

3、对明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委托下属或第三方机构处理的事项应监督跟进,以免除自身责任。

4、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企业应把环保建设写入企业战略规划中,只有达到战略高度,才能得以持续发展。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