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案例阅读

“520”即将来临,约不?

来源:未知发表时间:2020-05-14


5月20日,因谐音“我爱你”,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成了中国老百姓,特别是年轻人喜爱的节日。随着当今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加大,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陌陌等社交聊天软件的应用,许多寂寞之人通过社交聊天软件在“520”这天与陌生人进行约会,甚至“约炮”,寻找情感刺激。那么,一夜刺激之后,是否真能相安无事呢?我们来通过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未婚的王女士与男网友李先生相约在酒店共度“520”节日,却因大意导致怀孕,李先生事后拒绝承担责任,王女士认为李先生致其怀孕具有过错,故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和被告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2年,期间曾多次见面及吃过几次饭。双方相约到酒店补过520节日。当晚,双方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此后,双方再无任何交流。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通过电话向李先生进行了告知。双方约好时间到医院进行产检。因王女士第一次怀孕,就怀孕一事非常重视,多次要求李先生购买补品以补养身体,但李先生却避而不见,即便接电话也只有廖廖几句,所以她决定要流产。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在得知其怀孕后拒绝同她沟通并意图逃避责任,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当庭向其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在一个微信群相识,发生了一夜情导致怀孕。原告王女士向其告知怀孕情况之前,原告甚至不知道其的电话和姓名。双方发生关系系自愿行为,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发生事情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怀孕及怀孕的危险性。事情发生后,原告没有采取紧急避孕等必要的措施,因此导致原告怀孕的过错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被告为原告支付了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但是原告要求过多且过高,其无力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导致王女士怀孕,双方均对该结果的产生负有责任。此后王女士到医院终止妊娠,产生了相关费用,双方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对王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负担。王女士自愿与李先生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故其因意外怀孕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万元。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56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房间内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经举报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查获。该局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朱某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与该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该女子并非职业娼妓,自己也从未有过嫖妓经历,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所称“一夜情”并非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不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钓鱼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朱某与该女子此前并不相识,二人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观方面,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该女子亦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关于其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适当的。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据报道,仅仅是因为三年前网聊时惹下的一夜情,郭女士身体出现了感染艾滋病的种种症状。“我可以百分之百确定自己感染了艾滋,我身上的皮疹越来越多,艾滋病前期的十多种症状在我身上几乎全部出现了。”郭小姐痛苦地说。

而和郭女士发生一夜情的刘先生终于承认,在和她发生关系前,自己确实已经感染了艾滋病。

令郭小姐感到悔恨、内疚和痛心的事情还有,她老实的丈夫、弱小的儿子身上也出现了和她一样的症状,她怀疑一家三口都感染了艾滋病。

一夜情可能产生的危害

一、可能怀孕
酒后理智不清、激情来临时贪图感官刺激、临时起意准备工作不到位亦或是避孕套质量差等,事后也没吃紧急避孕药,女方容易怀孕。堕胎对女性的危害还是较大的,容易造成各种妇科疾病,甚至导致习惯性流产或者不孕不育。如案例一所示,王女士怀孕后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也因此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假设王女士怀孕后坚持要生下孩子,生育权在女方手上,李先生无法强制其进行流产,则所生下来的孩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李先生应当负担该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二、安全问题
虽然一夜“性福”与享受,但是一夜情的泛滥必然还来性病但不仅限于性病地到处传播,男女双方在没有采取充分必要的安全措施下,使得一夜情感染性病、传染病的可能性极大提高。如案例三,众所周知,不洁性交是传播艾滋病的主要途径之一。
“仙人跳”的情景也不是没有可能发生,一夜醒来突然发现身上少个肾或其他器官组织,这是件多么惊悚的事。又或者是钱包、贵重物品被丢失等等。更或者是被人拍下性爱视频,日后用来敲诈钱财,而许多人因为家庭、社会地位等因素,不敢对此进行报警,只能任人宰割。

三、对家庭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就要求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而一夜情正冲击着家庭稳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极大可能引起矛盾终结婚姻关系。而家庭的解散对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不利,甚至影响到孩子的世界观、婚恋观等,危害极大。“礼之用,和为贵”,我们常讲家和万事兴,就是要求家庭成员能够遵守基本道德规则,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方能长远发展。
四、对个人的影响

一夜情如果被发现,必然会影响个人在他人心目中的形象,如案例二中的教授,本是传业解惑的教育工作者,却因此大跌形象,甚至可能为此丢失工作。一方如果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笔者认为,一夜情最大的影响就是夜晚回家时,再也没有一盏灯特地为你而留,再也没有那个人对你嘘寒问暖,再也没有和乐的家庭氛围。一夜情最大的收获就是你拥有一室孤寂。所以,“520”即将来临,约不?答曰:不约! 
 
 
【笔者介绍】
笔者于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后即进入某基层法院工作,员额法官,先后在民一庭、家事法庭、基层法庭、刑庭工作过,于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工作。
联系方式:18056608373,微信号281205958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