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沃伦的破产法改革大纲,共有六点:
第一,让陷入财务困境的人们能够更容易获得个人破产的救济。在沃伦看来,美国2005年破产法改革最明显的缺陷,就是成本过高、门槛过高。因此,沃伦提出:
第二,扩充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照看自己和孩子的权利。沃伦认为,2005年破产法改革,严重限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合理开支权。沃伦主张适当放松父母亲在破产程序中的开支限制,扩充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料理自己生活和改善孩子境遇的空间,比如:
第三,终止教育贷款不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责的“恶法”。基于种种政策考量,美国1978年破产法改革以来,一直把教育贷款列在免责例外清单上;再加上法院在审判中对审查标准的不断明晰和提高,教育贷款债务人基本不可能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免责。按照这一模式,绝大部分教育贷款债务人,终其一生都要生活在如山债务的重压下。
第四,让更多的债务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保住住房和车辆,增大其破产后重建生活的基础。沃伦认为,现有美国破产法尽管将住宅列入自由财产予以保留,但不同州的财产法对自由财产范围差别甚大,由此也导致富豪和名人更容易通过个人破产,保留豪宅的同时豁免债务,但大量贫苦的债务人却无家可归。沃伦提出,如果其当选总统,将:
第五,消除破产法体系中确实的存在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沃伦指出,她的研究表明女性和有色人种更有可能申请个人破产。从种族的角度而言,在美国中产阶级中,黑人家庭申请破产的几率3倍于白人家庭,而拉美裔家庭申请破产的几率亦2倍于白人家庭;而且,黑人申请第13章个人重整的数量更大,而且其申请被驳回的几率也明显高于白人。
(2)将现行法中可以免责的警察虐待、枪击黑人等民权违法债务,从个人破产体系中可以豁免的清单里删除;
第六,消除破产程序中强势债务人受益但却由全体债权人承担成本的漏洞。沃伦指出,特拉华州等地州法中长期存在的“富翁漏洞”,容易使得富人、名人们通过信托等各种方式,逃废债务。沃伦主张,如果其当选,将:
(4)如果债权人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追踪债务人财务纪录,限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陈夏红
(1)融合第7章破产和第13章个人重整,取消收入测试机制,防止个人因为达到收入标准而只能申请第13章个人重整,需要履行漫长的偿债计划却迟迟不能获得免责的窘境。沃伦希望能够以第7章破产为主,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选项,比如既允许申请全部债务免责,也允许申请部分债务免责,根据不同选项,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打造出简单、廉价、迅速、灵活的个人破产免责体系。在这个新体系下,财务咨询条件将被完全摒弃,申请提交要求大幅度降低,也取消破产律师验证个人破产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2)大幅度降低破产的成本。目前第7章程序平均费用1200美元,第13章程序3200美元,但第7章需要预付律师费,潜在地逼迫债务人选择更昂贵的第13章程序。沃伦主张,免除联邦贫困线下债务人的所有申请费用,联邦贫困线上债务人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费用,律师费用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更为灵活地清偿。
(1)租户可以继续支付租金,以便继续租住;
(2)选择合理偿债方案,以便为子女留出更宽裕的资金购置图书、玩具等;
(3)允许工会会员继续缴纳会费,以便在破产程序中及破产程序中后,保留工会会员资格,获得工会提供的救济和保护。
据统计,目前共有4500万美国人,承担着1.5万亿美元的债务。沃伦将之视为“恶法”,必欲除之而后快,豁免所有教育贷款,也成为其竞选期间特色鲜明的政纲之一:沃伦曾宣布,如果她当选总统,5万美元以下的教育贷款债务(比例在95%)都将直接免除,5万美元以上的教育贷款债务亦将纳入常规的个人破产法体系,借此将千千万万美国家庭从债务重压下纾解出来,为美国经济发展助力。
(1)设置联邦住宅豁免标准,减少滥用住宅豁免的几率;
(2)废除现行法禁令,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调整房屋抵押,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双赢的抵押贷款调整模式;
(3)消除“僵尸”抵押,即在原购房户弃置房产后,要求金融机构行使其抵押品回赎计划,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进而降低债务人购房户重建生活的成本;
(4)鉴于汽车对继续工作、接送孩子、改善收入至关重要,属于三分之一以上债务人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沃伦提出应加大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用车需求的保障,消除2005年改革中要求第13章债务人支付高于市场价才能用车的限制。
对于这一问题,沃伦提出,在深化上述改革方案的同时,将:
(1)把现行破产法不允许免责的地方政府的罚款,纳入个人破产免责体系;
(3)改进破产系统,提高系统抓取数据的能力,降低女性、黑人等提交破产申请时的准备工作量;
(4)为子女抚养费用、单亲母亲等,在破产程序中提供更多的保护。
(1)限制自设信托或其他信托中债务人财产的偿债豁免,防止富人们利用信托机制逃废债务;
(2)如果有明显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欺诈或说谎嫌疑,授权破产法院限制对债务人的免责;
(3)强化欺诈转移相关法律,让债权人更为便捷地追回被债务人转移的资产;
(5)严禁催收机构,通过破产程序,追讨已超过法定保护期间的债务;
(6)允许已获得免责的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追讨已免责债务的债权人,尤其是那些通过不良贷款交易辗转获得债权的公机构债权人,允许法院处罚这一类债权人;
(7)禁止强迫仲裁条款的适用,杜绝债权人通过行使约定仲裁权,限制债务人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保证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所有争议,都在法院里公开且公正地解决。